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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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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大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

黑龙江省大豆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Soybean Association,缩写为H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黑龙江省大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黑龙江省内从事大豆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服务、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以推动大豆产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职责,为国家和我省实施大豆产业政策服务、为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服务,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大豆产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大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主管单位

协会接受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大豆产业发展政策;

(二)分析大豆产业及相关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接受政府委托,对大豆生产、加工、流通、科研现状和大豆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为政府制定大豆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三)制定大豆产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推动大豆产业健康发展;

(四)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大豆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产业信息平台,设立网站、创办刊物,向会员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积极推动现货与期货相结合的大豆定价机制的建立,引进开发先进的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的功能,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稳定生产,促进流通;

(八)宣传国产非转基因大豆的优势,倡议建立非转基因大豆保护区,实施标识认证制度,保护我省非转基因大豆资源,提升非转基因大豆品牌价值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九)组织业务培训、政策咨询、技术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活动,参与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生产、加工、流通和科研之间的良性互动,积极发展与大豆产业相关的公益事业;

(十)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申请,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应诉工作;

(十一)接受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黑龙江省内从事大豆生产、加工、经营、期货、信息咨询、管理、科研、教育、推广等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合法公民,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大豆协会、豆农合作社、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其他涉农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大豆生产、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

2、大豆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会员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寸)两张,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会员需提供加有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取协会相关技术、法律指导和信息服务,优先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贸易洽谈、展示展销、政策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考察、合作交流等活动;

(五)通过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四)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的产生办法:

协会的理事从会员中产生,理事候选人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会员推荐或自愿提出申请。理事候选人须协会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在黑龙江省大豆行业相关领域或地区有一定代表性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三)热心推动黑龙江省大豆产业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利益;

(四)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协会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协会的常务理事从协会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候选人可由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协会理事推荐,候选人须经协会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候选人正式推荐名单,再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在大豆行业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较强的维权意识;

(三)为大豆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大豆事业,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二)热心为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协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不向一般会员收取会费,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8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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